上海市区可以养什么宠物?
上海市区可以养下列鸟类、水生动物、小型观赏动物(兔、小鼠、鸭、小鸟等)及其他小型无毒动物。但严禁饲养猛兽和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类保护动物。
一、允许饲养的宠物
(一)有充足的食物和饮水;(二)保持生活环境的卫生和安静;(三)对人身健康无害;(四)不诱发慢性病;(五)饲养者应了解所养动物的生活习性、饮食特点,做好心理准备;(六)政府下达禁养令的犬只以及危险动物不得饲养。(七)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绿化管理局发布的《上海市畜禽养殖禁止区和限制养区分布图》,中心城区范围内的街道、镇全部属
于禁止养殖区域,禁止养殖各种畜禽。
二、禁止饲养的宠物
(一)患有传染病的;(二)体大身壮易伤人;(三)体有生虫或体表沾满细菌;(四)躯体有异色、异味(如兔、狐狸、豺、狼等);(五)体表涂有鲜艳色彩的;(六)带有各种标志的;(七)有关部门告知需限期处置的。
三、其他规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准饲养宠物:1.正在治病、传染病疫区或者公共场所;2.监护人无法看护者;3.学校、部队、警犬服务等单位,以及从事畜禽养殖的绿色养殖场,其场地包括自有房基地内的畜禽养殖;4.法律、法规、规章及区级以上地方政府规定不准饲养者。
(二)外出遛狗必须牵领,并自备清理粪便的器具,一旦污染地面要立即清洗干净。
(三)因宠物伤害人时,其主人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并对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补偿。
(四)不准将宠物进行斗残忍表演。